暗夜深邃的海洋一片漆黑,一艘打著探照燈的台灣漁船,發出微光在海面航行,船上數千公斤的漁獲堆滿甲板,漁工們正忙著切割魚身。
這看似尋常的遠洋漁船作業,卻沾染了保育類動物的鮮血。因為堆疊在甲板上的,並不是如鮪魚或旗魚等合法漁獲,而是受到法律保護,即使不小心抓到也必須放生的海豚。
這些海豚,有的屍首完整,身上血跡未乾,有的則已遭開膛剖肚,切成一片片肉塊,準備裝進布袋裡儲存。想到許多人類與海豚的可愛互動,動物頻道介紹海豚的聰明、通人性,就更覺得這船上屠殺太殘酷。
這些驚悚的畫面,來自《蘋果新聞網》獨家取得的一段影片。外籍漁工凱文(化名)向《蘋果新聞網》指證,他是在去年8月,於台籍漁船「漁群166號」(YU CHUN NO.166)上所拍攝,他在這艘船工作的近半年內,船長竟指示船員獵捕超過百隻海豚,切塊作為鯊魚餌使用,用不完的則丟入海裡滅證。
抓海豚餵鯊魚,為的就是割取鯊魚最富經濟價值的魚鰭,而成為富貴人家口中的魚翅。根據聯合國糧農組織(FAO)2019年的統計,台灣漁船每年平均捕撈3.3萬噸的鯊魚鰭,排名全球第7,堪稱捕撈魚翅的大國。
但像凱文所指控的這種既虐殺海豚又殘害鯊魚的做法,早就被全球生態界嚴厲抨擊,包括台灣在內的許多國家也明令禁止。如果凱文指控屬實,船長將違反《野生動物保育法》而被開罰6個月以上,5年以下的徒刑;同時也觸犯《遠洋漁業條例》,會被併科罰金。
由於凱文是用手機拍攝,影片長度也不長,為釐清凱文說法的真實性,《蘋果》前往「漁群166號」設籍所在地屏東小琉球,展開進一步調查。
記者從屏東東港搭船到對岸的小琉球,接著前往當地的大福漁港,白色的「漁群166號」就停在港內。在向船長表達想了解外籍漁工船上生活後,記者登船探查比對,這艘船是否就是凱文那虐殺海豚影片發生的「第一現場」。
記者發現,由於「漁群166號」已停靠港內一段時間沒出海,物品擺設雖然跟影片略有不同,但空間配置、行走動線都和影片內相符,其中一些船上的細節,更與影片中一模一樣。
首先,漁工影片中辨識度最大的特徵,是船身寫著一個「興」字並有一點彩繪,而記者走訪現場,也在船上看見「興」字及相同的彩繪。
其次,漁船下層的一處甲板內,船身左側與前端各有一道木板門,應為儲藏空間,而門的結構,也與影片如出一轍。
另外,在甲板側邊有一個水管接頭處,記者發現,兩根水管的交錯方式,也跟影片場景相同。
最後,記者踏上通往上層甲板的小階梯,發現其破舊斑駁的痕跡,也跟影片非常相像。
由船上的細節比對,《蘋果》幾可推斷,凱文影片裡捕撈、宰殺海豚的地點, 疑似就是這艘「漁群166號」,但最終仍須由主管機關調查確認。
凱文這段捕撈海豚的影片,是由國際性環境組織「環境正義基金會」(Environmental Justice Foundation,EJF)提供。《蘋果》也透過一名長期協助漁工的印尼翻譯,與凱文以網路視訊方式進行訪談。
訪問時,記者以英文與翻譯溝通,而翻譯則將問題轉成印尼語詢問凱文。凱文的回答,也是透過翻譯轉成英文,向記者說明。
目前已離開這艘船的凱文向《蘋果》表示,拍攝影片的地點是鄰近日本的西太平洋,船員使用裝有獵魚箭的桿子,去戳刺海豚身體,再把牠拖上來。
凱文表示,拍攝影片時,僅5隻海豚身體完整,其他的被切塊,裝進約70個袋子內,每一袋約50公斤,換算重量達3500公斤。
凱文說,「捕到海豚時,船長會很開心」,相反地,若有船員不忍心殺海豚而故意捕撈失敗,船長就會生氣罵人。
「漁船獵殺海豚,是為了把牠當魚餌。」凱文說,跟其他魚餌相比,海豚肉引誘鯊魚的效果很好,且船東也可以省錢,有了海豚肉就不需要買魚餌。
他還指證,海豚有時更被船長煮來吃,「船長說吃海豚對皮膚好。」至於其他船員,有些人會吃,有些人則不吃。
「5個月內,我們捕抓了超過一百隻海豚。我覺得很罪惡,但我沒有選擇,因為是船長下令的。」凱文回憶,當漁船返回台灣途中,船長下令把沒有用掉的海豚肉,全部丟進海裡,因為船長擔心被逮捕,「他(船長)知道這是被禁止的。」
他抱怨,在該艘船上常超時勞動,平均一天只睡4小時;若工作很多,要做完事情才能吃飯。他當漁工多年,早已習慣離家千里,凱文說,他並不後悔為台灣漁船捕魚,因為在家鄉很難找到工作,「只要船長是個好人,我們有足夠時間休息,我就樂在其中。」
《蘋果》取得漁工凱文的證詞,並走訪現場調查後,也再請「中華鯨豚協會」常務理事余欣怡協助比對影片。
余欣怡表示,以生物特徵判斷,確認凱文影片中被獵捕的是保育類動物「真海豚」(Delphinus delphis);雖然無法確定漁船是刻意獵殺或「混獲」(使用網具過程不小心捕獲),但即使是混獲,依規定也須放生回海裡,不能帶上船,甚至還宰殺。
余欣怡分析,鯨豚是海洋食物鏈中高層的掠食者,「扮演穩定的角色」,如果牠們大量消失,會使中層的掠食者大量繁殖,造成生態失衡。
據《蘋果》調查,漁工凱文所指的「漁群166號」的「船長」是施進興,而施進興對《蘋果》記者也自稱「船長」,但這艘漁船的登記「經營者」(船東)卻是施進興的妻子黃順珠,而「從業人」(船長)則掛名另外一位蔡雲明。《蘋果》調查發現,原來是因為施進興有兩項執照,包括船長與輪機長的執照,但蔡雲明僅有船長執照,為了讓蔡能上船捕魚,施才自掛為輪機長,由蔡掛名船長。
《蘋果》致電實際的「船長」施進興,詢問是否曾指示船員捕撈海豚,他急忙否認說「沒有,沒有啦,我沒空啦!」就掛上電話。之後記者多次致電,他都不再接聽。
回溯2009年,該船在一次出海作業時,施進興遭到2名印尼漁工持刀威脅,因此躲進駕駛艙,直到海巡船艇前來救援,才讓他安返台灣。
行政院海委會4月公布的「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」中,「真海豚」被列為第二級保育類動物,屬「珍貴稀有野生動物」。海委會海洋保育署副署長吳龍靜說,所有海豚都是保育類的野生動物,不能任意宰殺,此事若屬實將違反《野生動物保育法》第16條,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。
漁業署副署長林國平受訪時說,「發現是鯨豚就必須立即釋放,不管是死的或活的」,漁船若捕撈禁捕魚種及保育類動物、保存或做餌使用,都是不允許的,可依《遠洋漁業條例》第36條開罰,按照漁船的噸級別,可處1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鍰。
不過,漁業署近10年雖曾接獲NGO團體投訴鯨豚捕撈案件,但由於證據不足,竟沒有一件開罰或移送法辦。對此,林國平無奈說,如果沒有明確的案發時間、地點,「我們需要花很大力氣去查,也不一定查得到。」
我國遠洋漁船頻爆爭議,官方統計近3年違規398件,2015年更遭歐盟列為打擊「非法、未報告、不受規範漁業」(Illegal, Unreported, Unregulated,簡稱IUU)的不合作國家警告名單(黃牌)。政府推動改善措施後,歐盟於去年解除黃牌,未料現在又爆非法捕撈。
EJF台灣海洋資深專案主任邱劭琪說,近3年蒐集約20艘台灣漁船捕殺鯨豚的證據,並通報漁業署,但沒有一件有足夠證據開罰。
邱劭琪建議,政府應在遠洋漁船裝設「電子監控系統」(EMS),透過錄影及辨識設備去監控漁船,並辨識魚種的重量和長度,並透過衛星將影像回傳給監管單位,才能稍加扼止一些漁船進行這種違法又破壞海洋生態的行為。(調查中心/採訪報導)
September 15, 2020 at 09:31A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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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血色太平洋1】獨家影片揭台漁船涉殺上百海豚切塊當鯊魚餌還煮來吃 - 台灣蘋果日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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